本馆所藏书刊资料均为供社会使用的国家财产,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读者的利益,读者在借阅过程中应倍加爱护。如有遗失、污损、撕剪等,必须赔偿。
一、遗失
1、遗失本馆图书、报刊者应立即向所在借阅部门声明并寻找,读者可以用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抵赔。
2、不能赔偿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、报纸时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(1)国内建国后至80年代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书刊原价的8倍赔偿。
(2)国内80年代(含198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。
(3)国内90年代(含199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。
(4)国内2000年以后(含200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。
(5)国内当年出版的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3倍赔偿。
(6)国内出版的过期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5倍赔偿。
(7)国内出版的过期报纸,按报纸原价的5倍赔偿。
(8)港台出版的书刊,按书刊原价的3倍赔偿。
(9)成套多卷册,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。但是,读者按全套价格赔偿后,不能索取其它尚未遗失的卷册。
(10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并按上述标准进行赔偿。
二、污损
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者等,视情节轻重赔偿10-20元。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书刊资料遗失办法赔偿。
三、撕割
对书刊、报纸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资料者须赔偿原图书、期刊、报纸。不能按原物赔偿的,按书刊资料遗失办法处理。
四、偷窃
未经许可,私自将书刊资料带出借阅室(区)外者,按偷窃处理。对偷窃本馆书刊资料者,吊销本人读者卡。情节严重者,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五、本办法由鄂州市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一、遗失
1、遗失本馆图书、报刊者应立即向所在借阅部门声明并寻找,读者可以用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抵赔。
2、不能赔偿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、报纸时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(1)国内建国后至80年代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书刊原价的8倍赔偿。
(2)国内80年代(含198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。
(3)国内90年代(含199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。
(4)国内2000年以后(含200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。
(5)国内当年出版的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3倍赔偿。
(6)国内出版的过期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5倍赔偿。
(7)国内出版的过期报纸,按报纸原价的5倍赔偿。
(8)港台出版的书刊,按书刊原价的3倍赔偿。
(9)成套多卷册,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。但是,读者按全套价格赔偿后,不能索取其它尚未遗失的卷册。
(10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并按上述标准进行赔偿。
二、污损
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者等,视情节轻重赔偿10-20元。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书刊资料遗失办法赔偿。
三、撕割
对书刊、报纸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资料者须赔偿原图书、期刊、报纸。不能按原物赔偿的,按书刊资料遗失办法处理。
四、偷窃
未经许可,私自将书刊资料带出借阅室(区)外者,按偷窃处理。对偷窃本馆书刊资料者,吊销本人读者卡。情节严重者,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五、本办法由鄂州市图书馆负责解释。